綠城中國發行於二零一八年到期為400,000,000美元8.50%的優先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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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有關發行二零一三年票據的公告。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司、德意志銀行、中銀國際、高盛(亞洲)、匯豐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渣打銀行及瑞士銀行就本公司發行本金總額為400,000,000 美元的二零一三年票據訂立購買協議。
本公司估計發行二零一三年票據的所得款項凈額(經扣除認購折扣、傭金及其他估計涉及發行二零一三年票據的應付開支後)將約394,000,000 美元。本公司擬將二零一三年票據的所得款項用作為若干現有短期債項再融資,而余額則撥作一般公司用途。本公司可能因應不斷變化的市況而調整前述所得款項用途,因而重新分配所得款項用途。
本公司將尋求二零一三年票據於聯交所上市。本公司已接獲聯交所就二零一三年票據的上市發出的符合資格確認。二零一三年票據於聯交所報價不得被視為本公司或二零一三年票據的利好或利差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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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內容有關發行二零一三年票據的公告。董事會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司(連同附屬公司擔保人)與德意志銀行、中銀國際、高盛(亞洲)、匯豐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渣打銀行及瑞士銀行就發行本金總額為400,000,000 美元的二零一三年票據訂立購買協議。
購買協議
日期: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購買協議訂約方
(a) 本公司,作為發行人;
(b) 附屬公司擔保人; 及
(c) 德意志銀行、中銀國際、高盛(亞洲)、匯豐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渣打銀行及瑞士銀行作為初步買方。
德意志銀行、中銀國際、高盛(亞洲)、匯豐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渣打銀行及瑞士銀行均為提呈發售及出售二零一三年票據的聯席牽頭經辦人兼聯席賬簿管理人。上述各方亦為二零一三年票據的初步買方。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深知、全悉及確信,上述各方為獨立第三方且非為本公司關連人士。
二零一三年票據未曾亦不會根據證券法進行登記,且不得在美國境內提呈發售或交付。因此,二零一三年票據僅於美國境外提呈發售及交付以遵守證券法項下的S 規例。本公司無意於香港公開發售二零一三年票據。本公司主要股東九龍倉集團有限公司已同意透過其一間聯屬公司以本金額50,000,000 美元認購部份二零一三年票據。
二零一三年票據的主要條款
提呈發售的票據
受完成的若干條件規限下,本公司將發行本金總額400,000,000 美元的二零一三年票據,除非根據二零一三年票據條款提前贖回,否則二零一三年票據將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四日到期。
發售價
二零一三年票據發售價為二零一三年票據本金額的100%。
利息
二零一三年票據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包括該日)起按年利率8.50%計算,須每半年期(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四日起每年二月四日及八月四日)支付。
二零一三年票據地位
二零一三年票據是本公司的無抵押一般責任,並(1) 在受償權利上較明示次於二零一三年票據受償的本公司任何現有及未來責任有優先受償權;(2) 至少與本公司所有其他無抵押及非後償債務處於同等地位(惟在適用法律下該等非後償債務有任何優先權則另當別論);(3) 由附屬公司擔保人及合營附屬公司擔保人(如有)按優先基準作出擔保,惟受若干限制規限;(4) 實際次於本公司、附屬公司擔保人及合營附屬公司擔保人的其他有抵押責任(如有),惟以充當有關抵押的資產價值為限,及(5) 次於並不為二零一三年票據擔保的本公司附屬公司的所有現有及未來責任。
違約事件
二零一三年票據的違約事件包括(其中包括):
(1)二零一三年票據到期、提前償還、贖回或其他原因使二零一三年票據的本金(或溢價,如有)到期及應付時遭拖欠償還;(2) 任何票據利息到期及應付時拖欠利息達連續30 日期間;(3) 不履行或違反契約內條文,或本公司未能以若干契約條款所述方式作出或實現提呈購買、或本公司未能按照契約監管二零一三年票據之所述內抵押相關的契諾設立或致使其附屬公司公司設立抵押品的留置權;(4) 本公司或其若干附屬公司不履行或違反監管二零一三年票據之契約內或二零一三年票據項下的任何其他契諾或協議(不包括上文(1)、(2) 或(3) 條文所述的違約),而有關的違約或違反自受托人或二零一三年票據本金總額25%或以上的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後持續存在達連續30日期間;(5)本公司或其若干附屬公司結欠所有契約的任何未償還本金合共達15,000,000 美元或以上的任何債項(不論該債項為已存在或將於日後設立)(對所有該等人士的所有債項),發生(a) 導致有關持有人宣布該債項於其指定到期日前到期及應付的違約事件及╱或(b) 於到期時無法支付本金額;(6) 就付款事宜向本公司或其若干附屬公司宣布一項或多項最終裁定或判令,但款項並未支付或解除,而在發出造成對所有有關人士的最終判決或指令的尚未付款或清還的合共金額超過15,000,000 美元(該金額超出本公司的保險公司根據適用保單同意支付的額度)的該最終判決或指令後連續六十日期間仍未作出付款或清還,而於該期間並無因等待上訴或其他情況而暫緩執行;(7) 對本公司或其若干附屬公司提出的非自愿破產或無力償還訴訟,而該等非自愿破產或無力償還訴訟於連續60 日期間仍然無被撤回及無被擱置(須受若干條件所限);或根據任何適用破產、無力償還或其他類似法律向本公司或其若干附屬公司發出寬免指令;(8) 本公司或其若干附屬公司(a) 根據任何適用破產、無力償還或其他類似法律,進行自愿訴訟,或同意根據任何該等法律,在非自愿訴訟中接受寬免指令;(b)同意委任本公司或其若干附屬公司的破產管理人、清盤人、受讓人、托管人、受托人、財物扣押人或類似官員,或同意上述人士接管本公司或其若干附屬公司的所有或絕大部分物業及資產;或(c) 為債權人利益進行任何全面受讓;或(9) 任何附屬公司擔保人或合營附屬公司擔保人拒絕或否認其於附屬公司擔保或合營附屬公司擔保項下之責任,或除監管二零一三年票據之契約準許外,任何附屬公司擔保或合營附屬公司擔保被確定為不可強制執行或無效或基於任何理由不再具全面效力及效用。
倘監管二零一三年票據之契約項下發生及持續存在違約事件(除上文(7) 或(8)段所列之違約事件外),則受托人或持有當時未償還本金總額最少25%的二零一三年票據持有人可透過向本公司(及倘有關通知由二零一三年票據持有人發出,則亦向受托人)發出書面通知及受托人應有關二零一三年票據持有人要求可宣布二零一三年票據的本金、溢價(如有)及應計及未支付的利息即時到期及應付。倘宣布提前償還,則本金、溢價(如有)及應計及未支付的利息將即時到期及應付。倘若發生上文(7) 或(8) 款所列有關本公司或其若干附屬公司之違約事件時,二零一三年票據當時未償付的本金、溢價(如有)及應計及未支付的利息將自動且即時到期及應付,而受托人或任何二零一三年票據持有人毋須作出任何聲明或采取其他行動。
契諾
二零一三年票據、監管二零一三年票據之契約及附屬公司擔保將限制本公司及其若干附屬公司進行以下活動的能力,其中包括:
- 招致額外的債務或發行不合格或優先股;
- 就股本宣派股息或購買或贖回股本;
- 作出投資或其他特定受限制付款;
- 發行或出售若干其附屬公司的股本;
- 擔保若干其附屬公司的債務;
- 出售資產;
- 增設留置權;
- 進行出售及回租交易;
- 從事獲許可業務以外的任何業務;
- 為限制其若干附屬公司派息能力、轉讓資產或提供公司間貸款而訂立協議;
- 與股東或聯屬公司進行交易;及
- 使整合或合並生效。
選擇性贖回
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或之後,倘二零一三年票據自各年度起計於下文所示的各年度十二個月內贖回,本公司可選擇隨時及不時按相等於下文所載本金額百分比,另加計至贖回日期(但不包括該日)的應計及未付利息(如有)的贖回價,贖回全部或部分票據。
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年前任何時間,本公司可選擇按相等於二零一三年票據本金額100%的贖回價另加贖回日期(但不包括當日)的若干溢價及應計及未付利息(如有)贖回全部(但非部份)票據。
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年前任何時間,本公司可按票據本金額108.5%的贖回價,另加截至贖回日期(但不包括該日)的應計及未付利息(如有),贖回最多達票據本金總額35%的二零一三年票據,惟於各有關贖回及於有關股本發售結束後60 日內進行的任何有關贖回後,至少65.0%於原發行日期發行的二零一三年票據本金總額仍未償還。
一般資料
本公司之資料及發行二零一三年票據之理由
本公司為中國領先物業發展商之一,於浙江一帶樹立強大的形象。發行二零一三年票據可為本集團業務增長及未來發展提供財務支援。
上市
本公司將尋求二零一三年票據於聯交所上市。本公司已接獲聯交所就二零一三年票據的上市發出的符合資格確認。二零一三年票據於聯交所報價不得被視為本公司或二零一三年票據的利好或利差指標。
評級
二零一三年票據已暫定獲標準普爾評級服務評為B- 級,穆?投資者服務評為Caa1 級。
釋義
在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匯具有下文所載涵義:
「二零一三年票據」指將由本公司發行於二零一八年到期為本金總額400,000,000 美元8.50%的優先票據
「發行二零一三年票據」指本公司發行二零一三年票據
「董事會」指董事會
「中銀國際」指中銀國際亞洲有限公司,為發行二零一三年票據的其中一名聯席牽頭經辦人兼聯席賬簿管理人
「本公司」指綠城中國控股有限公司
「關連人士」指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德意志銀行」指德意志銀行新加坡分行,為發行二零一三年票據的其中一名聯席牽頭經辦人兼聯席賬簿管理人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高盛(亞洲)」指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為發行二零一三年票據的其中一名聯席牽頭經辦人兼聯席賬簿管理人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匯豐銀行」指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為發行二零一三年票據的其中一名聯席牽頭經辦人兼聯席賬簿管理人
「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指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為發行二零一三年票據的其中一名聯席牽頭經辦人兼聯席賬簿管理人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合營附屬公司擔保」指合營附屬公司擔保人就二零一三年票據作出之有限追索權擔保
「合營附屬公司」指提供合營附屬公司擔保的附屬公司擔保人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購買協議」指由(其中包括)德意志銀行、中銀國際、高盛(亞洲)、匯豐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渣打銀行、瑞士銀行、本公司及本公告所載若干附屬公司擔保人就發行二零一三年票據而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的協議
「證券法」指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
「渣打銀行」指渣打銀行,為發行二零一三年票據的其中一名聯席牽頭經辦人兼聯席賬簿管理人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屬公司擔保」指附屬公司擔保人就二零一三年票據作出之擔保
「附屬公司擔保人」指擔保二零一三年票據之本公司附屬公司
「受托人」指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
「瑞士銀行」指瑞士銀行香港分行,為發行二零一三年票據的其中一名聯席牽頭經辦人兼聯席賬簿管理人
「美元」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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