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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彩晶:瀚宇彩晶針對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04 15:02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9/04

2.公司名稱: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本公司前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禁止「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華公司)於重整

計畫未經關係人會議可決及法院認可前,以該公司資金、處分資產或相類方式,增資

越南勝華子公司或代該公司償還債務」,惟經103年度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

本公司為期保障全體利害關係人權益,已就該裁定提出抗告,謹向社會大眾說明主要

抗告理由:

一、勝華公司未召開關係人會議,亦未提供相關參考資料,僅以函詢要求全體債權人

,就該公司動用現金約新臺幣八億元增資越南勝華子公司,以清償當地債務乙案

表示意見,並將未回函者預設為贊成該議案,此等表決方式已違反公司法第302條

關係人會議之表決規定,應為無效。

二、依公司法第304條及305條規定,重整公司財產之處分應列入重整計畫,該計畫經

關係人會議可決及法院認可後,始能執行之,而勝華公司尚未提出重整計畫予關

係人會議審查及表決,且依公司法第295條規定,緊急處分於重整裁定生效後,不

失其效力,故該公司自不得任意處分公司財產。

三、越南勝華子公司預計償還之債權人對象,亦同時身兼勝華公司之債權人,勝華全

體債權人目前均不得行使及滿足債權,卻有特定債權人不受限重整程序,得以勝

華公司資金優先全額受償,顯然有違公平正義原則,亦將大幅降低該公司重整成

功之機率。

8.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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