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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至陞:本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時所出具承諾事項暨後續執行情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08 15:04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10/08

2.公司名稱:新至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06月30日

臺證上一字第1000021034號函辦理,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時

所出具之承諾事項。

(1)除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之規定揭露相關事項外,尚應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

下列事項:

A.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100年度第一季)業績變化之合理性。

B.96年度至98年度股權及投資架構重組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C.銷售產品過度集中於特定廠牌之合理性及因應措施。

(2)為強化董事會職能,承諾於上市掛牌前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一席獨立董事及一席

監察人。

(3)為穩定經營權,承諾於上市掛牌後,法人董事及法人監察人之各階層股東至最終

受益人,於四年期間不移轉其股份。

(4)為穩定經營權,承諾除董事、監察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依規須提交股票集保外,

請依承諾將法人董事及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等個人名下持股及其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之半數持股,比照董監集保規定送交集中保管,其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其餘半數持

股送存集中保管二年。

8.因應措施:

截至104年度第3季執行情形

(1)本公司業於上市前公開說明書揭露相關資訊。

(2)本公司業於100年7月2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一席獨立董事及一席監察人。

(3)本公司之法人董事及法人監察人之各階層股東至最終受益人,截至目前為止均

未移轉其股份。

(4)本公司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及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半數持股等名下

持股均已比照辦理,業於102年10月完成受託信託財產專戶送存至集中保管二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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