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改善後條例 陳沖:賦予行政部門權太大
鉅亨網新聞中心
立法院財委會討論「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草案,金管會主委陳沖說,草案賦予行政部門太大的權利,特別法仍要尊重「五權憲政」體制,或者現有法律不足以處理的情況下才來立法。陳沖說,目前的法律其實已經可以處理,只是並沒有當事人出來主張權益受損。(張雅惠報導)
扁家族弊案,多起金融機構併購案也涉入其中,金管會主委陳沖對於立委邱毅提出的「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草案,持保留態度。陳沖說,行政院去年一月針對二次金改提出檢討報告,財政部已經檢討公股股權行使,金管會也強化金融監理;有問題,必須善後,但要在「五權憲政」的體制下,行政不應逾越司法。
「其實給行政機關太大的權力,他威力非常強大!等於說,我要把『形成之訴』、『給予之訴』都放進去,任何善後最好尊重現有的法律機制,如果要訂特別法,也要在五權憲政的體制下運作」
陳沖說,如果現行的法律不足以善後,當然可以增加處理的機制,不過,目前民法已經可以讓當事人出來主張,如果當事人不主張,這是當事人的選擇;如果為了公共利益,其實檢察官也可以出面發動。
「如果當事人認為他被害了,他當然可以按照現有的法令,民法的規定,去聲請原狀回復的訴訟,如果你覺得將來不能回復原狀,可以提出假處分。也許他覺得証據還不夠,或事証不明確,如果他有証據蒐集的困難,我相信每一個單位都會有這個困難」
陳沖希望,特別條例將來審查,要看司法院的意見,做法必須細緻一點。但金管會到目前為止,並沒有針對特別條例提出具體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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