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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達:針對美國司法部所為處置之聲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99/06/11

2.公司名稱: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達”或”本公司”)今天針對美國司法部

(以下簡稱“司法部”)對本公司董事長陳炫彬先生所為處置發表以下聲明:

“此案件是有關TFT-LCD產業之反托拉斯及反競爭法的調查而與隆達所營事業無關。

司法部從未因此案件而與隆達聯繫。隆達尊重美國司法系統且相信陳炫彬先生應

被賦予權利以進行積極辯護。本公司認為陳炫彬先生遭起訴對本公司正常營運目前

並無重大不利影響。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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