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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擘科技:飛利浦公司向智慧財產法院訴請巨擘科技(股)公司及巨擘先進(股)公司侵害其中華民國第34345號專利之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法院今日宣判。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公司(以下簡稱飛利浦公司)

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祁甡、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邱丕良

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98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2.事實發生日:99/10/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飛利浦公司於98/4/23向智慧財產法院訴請被告侵害其中華民國第34345號「可

書寫型式之光學讀取記錄載體,製造此記錄載體之裝置,在此記錄載體上記

錄資訊及(或)自此記錄載體上讀取」之發明專利,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台幣壹仟萬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原告以現金或同額之荷商荷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出具之保證書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飛利浦公

司並於99/6/14擴張聲明提高請求金額為貳拾億元。

本案今日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飛利浦公司貳拾億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

同時,宣告准予原告提供擔保後假執行。被告提出擔保則可免為假執行。

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影響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億元及其利息與訴訟費用。假執行部分,將可能

影響本公司運作。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因尚未收受判決書,此判決非最終判決,將於收受判決書後依法聲明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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