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翔實業:收到最高法院對本公司與英商Days Healthcare U.K.Limited(DHL,原名DMA)經銷合約訴訟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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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本公司及英商Days Healthcare U.K. Limited(DHL,原名DMA)
(2)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3)文書案號:99年台上字第1786號
2.事實發生日:99/10/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英商Days Healthcare U.K. Limited間有關經銷合約之訴訟,經
DHL向我國法院請求准予強制執行英國法院判決金額10,235仟英鎊及2,000仟
英鎊律師費暫付款部份,本公司於99年10月18日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主文如下: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英國Days Healthcare U.K. Limited請求就英國高等法院
女王商業法庭(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Queens Bench Division, Commercial
Court)西元2004年1月29日、同年2月16日2002 Folio 178號判決及判決、命令所命
上訴人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伍必翔、伍蔣清明負連帶責任及訴訟費用暫付款二百
萬英磅自西元2004年1月29日起逾判決利率計付利息宣示准予強制執行部分之訴;
駁回上訴人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伍必翔、伍蔣清明對於上訴人英國Days Healthcare
U.K. Limited請求就上開判決及判決、命令所命訴訟費暫付款二百萬英磅自西元2004年
1月29日起按判決利率計付利息宣示准予強制執行部分之上訴,暨各該訴訟費部分廢棄,
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兩造其他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兩造其他上訴部分,由兩造各自負擔。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對本金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部分,將繼續委任律師進行訴訟。至於二百萬英鎊暫付
款部分將與律師研議其是否已確定、可強制執行性及是否有再審理由,再決定是否依法
提出再審。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因本案被告本公司董事長伍必翔先生及總經理伍蔣清明女士已承諾無條件
同意就本案訴訟之判決結果負擔一切責任,並不再向本公司請求分擔或支
付連帶責任之應分擔部分,因此本公司認為此訴訟案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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