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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恒鐵路無視相關規定違規使用募集資金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恒鐵路及其子公司中鐵羅岑未通過審議程序,擅自使用募集資金4.53億元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在收到證監會整改通知后,子公司中鐵羅岑經多次催促,至今仍未完成整改。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對于上市公司違規操作募集資金的懲罰機制不夠完善是造成上市公司無視相關規定的主要原因。

國恒鐵路(000594)于7月23日公告,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以下簡稱“天津證監局”)于2010年5月31日下發的《關于對天津國恒鐵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津證監措施字[2010]1 號)和《關于對天津國恒鐵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正浩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津證監措施字[2010]2 號)。

未通過審議程序,公司及子公司竟擅自使用募集資金4.53億元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根據深交所發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而國恒鐵路本部及子公司多次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將募集資金在專項賬戶與非監管賬戶之間劃轉,并未在證交所披露相關信息。

中磊會計師事務所于2010年4月公布了關于國恒鐵路09年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鑒定報告。報告顯示,國恒鐵路本部于2009年12月16日從監管賬戶華夏銀行北京紫竹橋支行將擬投入酒航鐵路項目的募集資金45,319萬元匯入中鐵羅岑開立的非監管銀行賬戶中。2009年12月21日,中鐵羅岑將40,000萬元從非監管賬戶匯回其在光大銀行深圳福田支行開立的募集資金專戶中;剩余5,319萬元由中鐵羅岑用于預付貨款。截止該專項報告公布之日,上述款項已全部轉回中鐵羅岑監管賬戶中,但國恒鐵路尚未將上述資金調回本部的募集資金專戶。同時,國恒鐵路于2009年11月6日將募集資金16,500萬元從中鐵羅岑的監管賬戶上匯入子公司廣東國恒鐵路物資有限公司賬戶上;截止2009年12月31日,國恒鐵路已將上述資金從廣東國恒鐵路物資有限公司匯回中鐵羅岑監管賬戶中。同年12月28日,中鐵羅岑將募集資金14,000萬元從監管賬戶匯入廣東國恒鐵路物資有限公司的賬戶上,并于同日轉回中鐵羅岑非監管賬戶中,截至該報告日,上述款項已分多筆轉回中鐵羅岑監管賬戶中。


在收到天津證監會整改通知后,中鐵羅岑至今未完成整改,期間國恒鐵路曾多次催促。資料顯示,國恒鐵路于2010年6月11日向天津證監局報送了《募集資金使用整改計劃》,接到證監會整改文件后,立即口頭責成子公司中鐵羅岑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公司財務部于2010年6月23日再次向中鐵羅岑發出《通知》進一步要求其就未能如期整改完畢的原因、進展及其募集資金專戶使用狀況等情況;隨后,在中鐵羅岑并未按照《通知》要求出具書面說明的情況下,公司于2010年7月2日對中鐵羅岑發出了《緊急通知》,要求其在見到《緊急通知》后,立即將45,319萬元募集資金劃轉至公司本部募集資金專戶,并說明長期不將資金劃轉本部的原因。然而,截至2010年7月22日,中鐵羅岑雖已將募集資金30,319萬元匯回公司本部募集資金三方監管賬戶,但因向中鐵羅岑之存款銀行申請融資所需,銀行有日均存款余額的要求,經與銀行協商后,銀行將陸續安排資金頭寸將剩余募集資金15,000萬元匯回公司本部募集資金三方監管賬戶。鑒于此,國恒鐵路承諾將于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按照天津證監局的要求完成募集資金賬戶清理工作。

公司董事會對于上述45,319萬元募集資金違規劃轉的解釋中稱,劃轉的目的在于利用尚未使用的資金為中鐵羅岑之存款銀行多體現存款資金,便于羅岑鐵路因調整項目投資概算而向銀行申請項目貸款工作的落實。而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進行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截至發稿時,證監會仍未對國恒鐵路違規使用募集資金作出任何懲罰,或許正是因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部門對于上市公司違規操作的懲罰機制不夠完善,成為上市公司無視相關規定的主要原因。

(李青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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