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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新鼎系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許可經理人從事競業行為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4/11/0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許郁婉、新鼎公司會計主管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派至本公司關係企業及中鼎工程(股)公司


的關係企業擔任董事及經理人職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決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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