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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工: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中工二, 代碼:25152)債權人行使賣回權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1/06

2.公司名稱: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中工二)將於民國106年02月25日發行屆

滿三年,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本公司將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三年

之前30日,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

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

106年01月26日至106年02月25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

生效力,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

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三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

之4.5678%)(賣回價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扣除稅款、補充保費

及郵匯費後,以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掛號郵寄至債券持有人通訊地址或銀

行匯款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6年01月26日起至106年02月25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郵寄無辦理以郵戳為憑)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

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

(2)債券賣回基準日:106/02/25(賣回權行使期間屆滿日)。

(3)債券賣回價款: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4.5678%(賣回價款計算至元

為止,元以下捨去)。

(4)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債權人得自賣回權行使開始日之前一營業日(106

年01月25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營業日止(106年

02月24日),直接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即可。

(5)本公司將於106/01/26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

券持有人(以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

買賣或其他原因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6)本公司將於106年03月07日依集保提供交易券商之銀行帳號採匯款方式給

付。

(7)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

國內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0%。

國外自然人及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5%。

國內自然人:分離課稅稅率10%(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自中華民國96

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

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

總額。)

(8)補充健保費:個人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未達新台幣20,000元者,不扣

取補充保險費;達新台幣20,000元以上,採就源扣繳,於

給付時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二代健保補充保

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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