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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紙:公告本公司106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6/06/1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何奕達/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擔任董事職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擔任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何奕達/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何奕達/永豐餘造紙(揚州)有限公司 董事

雅敦紙業文儀有限公司 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永豐餘造紙(揚州)有限公司/江蘇省揚州經濟開發區春江路168號

雅敦紙業文儀有限公司/香港禾穗街22-28號沙田工業大廈2樓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永豐餘造紙(揚州)有限公司/各種紙張、紙板之生產及銷售

雅敦紙業文儀有限公司/條碼及標籤印刷等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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