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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友三專欄】CRS資料交換後 海外所得怎麼課稅?

羅友三 2017-11-30 10:15


OECD 11 月公佈,截至目前為止,參與 CRS 的國家已到達 102 國,隨著全球 CRS 參加國不斷增加,台灣亦刻不容緩加緊腳步,積極洽訂租稅協議及完成相關修法作業。財政部在本月 16 日正式公告台灣版 CRS「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 揭露海外金融帳戶資訊,也將產生海外所得補稅及罰鍰的問題,持有海外金融帳戶的國人,因此希望政府對於海外匯回的資金給予租稅特赦,財政部日前公開反對,僅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主動補報及補繳稅款,表示給予免處罰,並未有任何赦免或減稅方案。

關於海外所得申報,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海外所得課稅,國人自海外匯回的資金,不一定都在海外所得課稅範圍之內。例如,甲君將海外資金 200 萬元美金匯入台灣甲君個人的金融帳戶,此筆資金是過去 15 年間甲君於海外投資理財的資金,而這筆匯回的 200 萬美金當中,如果是屬於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以前產生的所得都是免稅的。換言之,可以將 98 年 12 月 31 日帳戶餘額全部視為本金,99 年 1 月 1 日之後每年所產生的所得才是海外所得的課稅範圍。


台版 CRS 首次交換時間為民國 109 年,當財政部透過租稅協議取得甲君的境外金融帳戶資料後交給國稅局,國稅局只能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對於七年核課期間內的所得,要求甲君補申報及補繳所得稅。亦即 99 年至 101 年所產生的海外所得,已逾七年核課期間 (註),甲君僅需補報及補繳 102 年及以後年度的海外所得。但是基本所得稅額條例罰則規定,納稅義務人漏報或短報稅額,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若是未申報基本所得額,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所以除了補稅之外,甲君會因未申報而被處以三倍以下的罰鍰。

國人在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是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被排除在海外所得之外,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綜合所得稅率 5%~45%。若有漏報或短報,除補稅之外另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未依法規定申報者,除補稅之外,應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至於國人會混淆海外所得與境內所得的認定,詳細內容請參考筆者於 8 月發表「海外所得租稅可能特赦?先搞清楚哪裡不算海外」一文。

註: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核課期間自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所以 101 年度所得稅申報屆滿日為 102 年 5 月 31 日,核課期間為 102 年 6 月 1 日至 109 年 5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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