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色金屬(08306-HK)公布甲勝盤及睿汭簽訂之未經授權擔保法證調查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國有色金屬(08306-HK)公布,就2015年1月22日內容有關梅平代表甲勝盤及睿汭簽訂之未經授權擔保,引起針對集團提起之該等訴訟及仲裁案件之公佈,以及日期為2015年7月17日內容有關委聘羅申美作為對擔保進行調查之法證會計師之公佈。
法證調查之主要結果重點如下,擔保方面,於2015五年初,集團留意到針對兩間附屬公司(即甲勝盤及睿汭)提起之三宗民事訴訟及四宗仲裁案件。除獲原告撤回之第二張令狀外,該等訴訟及仲裁案件之相關法院已下令甲勝盤及╱或睿汭連同該等訴訟及仲裁案件之其他答辯人對索償金額負責(即冠欣所提取之數筆短期貸款之未償還本金、利息及費用)。
管理層解釋,梅偉於2014年5月至8月期間遭到軟禁。於上述期間,以梅平為代表之甲勝盤及╱或睿汭可能已就冠欣在脅迫下所提取之短期貸款訂立若干追溯擔保函或擔保合約。梅平解釋,彼並不熟悉創業板上市規則項下有關公司擔保之披露規定,因此並未告知管理層之其他成員有關擔保之執行情況。公司於2015年初公司當時之財務總監擬對白乃廟銅礦進行收購時,終於發現該等訴訟及仲裁案件(以及擔保)。
甲勝盤及╱或睿汭各自設有公司擔保及公司印鑑使用之相關政策及程序(例如審批程序及於相關時間記錄公司印鑑之使用情況)。然而,由於甲勝盤及╱或睿汭之員工視梅平為公司及╱或集團之擁有人,因此負責保管公司印鑑之相關職員並未對梅平取去及╱或使用甲勝盤及╱或睿汭之公司印鑑提出質疑。故此,集團並無任何據稱由梅平訂立及╱或蓋印擔保之記錄。
經過法證審查後,羅申美未曾發現任何與管理層解釋相悖之確鑿證據。然而據悉,管理層或梅平之解釋可能存在若干不一致之處。根據管理層或梅平之解釋,梅平在梅偉「失聯」或被軟禁後,於2014年5月左右簽署擔保,當時梅平及梅偉不應會在相同文件上簽署。然而,在上述擔保中,卻有梅偉代表冠(作為借款人)及梅平代表甲勝盤及睿汭(作為擔保人)之簽字。
另亦據悉,其中部分文件日期為2014年1月2日、2014年3月19日、2014年4月15日及2014年4月18日,並據稱由梅偉代表借款人簽署,且該等貸款文件中提及甲勝盤及睿汭為擔保人。若該等文件確為協議簽署當日由
梅偉簽署,即使梅平在後期(即在2014年5月或之後)方始簽署該等文件,惟梅偉應知悉並應準備安排公司之附屬公司擔任該等貸款之擔保人。因此,這令人懷疑該等貸款協議及╱或擔保是否確於2014年5月或之後簽署。此外,儘管梅平聲稱彼曾簽署某些文件,惟彼一直未能提供任何有關彼已簽署或蓋章之文件性質之詳情。根據可得資料,羅申美無法確定梅平是否曾就擔保簽署及╱或蓋章。
然而,在任何情況下,鑑於梅平並未否認彼可能已簽署擔保,顯然彼於緊隨據稱事件發生後並未立即通知董事會及其他管理層,梅平明顯已違反或已凌駕甲勝盤及睿汭有關訂立合約及協議以及加蓋公司印鑑之相關內部政策及程序,及╱或至少未能通知公司有關曾經使用公司印鑑或曾經訂立協議,致使公司至少會執行補救程序。甲勝盤、睿汭之公司印鑑保管人亦可能未能遵守有關允許梅平取用公司印鑑之內部控制程序。管理層已僭越監控程序,導致集團須就擔保及或然負債負上對集團而言可能屬十分重大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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