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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顏雅倫:敵意併購不應成結合管制破口

顏雅倫 2020-01-03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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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為文曄董事長鄭文宗。(鉅亨網資料照)

近日據報載,大聯大擬以每股新台幣 45.8 元公開收購其直接競爭對手文曄已發行普通股總數 30%,大聯大宣稱此舉僅是財務投資,鑑於大聯大與文曄為包括台灣在內之亞太地區數一數二的半導體零組件通路商,本案已引發市場熱議,並有論者及相關廠商認為,大聯大未經文曄經營階層同意,單方、敵意公開收購一事,有限制市場競爭疑慮,應向所涉國家的競爭法主管機關依法申報結合,避免市場壟斷。

《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結合,是從維持市場競爭機制的角度實質認定,其概念與《公司法》的關係企業並不相同。不需要達到持有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過半,只要持有或取得之股份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就構成《公平交易法》所關注、兩個以上事業間的關係,就市場競爭而言需評估其有無限制市場競爭效果的結合。


弔詭之處在於,大聯大欲公開收購文曄普通股總數「剛好」只有 30%,不到《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三分之一門檻,所以大聯大主張此公開收購不屬於《公平交易法》規定的「結合」,無庸向公平會申報。但此一主張忽略了《公平交易法》認定的結合,除了持股三分之一的門檻外,尚包括「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之結合(《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5 款)。

換言之,只要股權收購對他事業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的影響程度,有妨害市場競爭之危險或已使他事業在市場競爭上喪失獨立性時,即使收購之股份未達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解釋上亦宜認為構成「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之結合。

如大聯大成功取得文曄已發行普通股總數 30% 的股份,縱令其不自行或指定代表人掌握文曄董事會一定或過半席次,以我國上市櫃公司股權分散、一般股東會出席股數比例與股權結構等情況觀之,只要大聯大行使股東權甚或徵求委託書,幾乎可以肯定大聯大對文曄需經股東會決議之事項擁有決定性控制力量,甚且欲取得文曄董事會一定或過半席次者,均需取得大聯大之支持,實難認為此一公開收購不構成結合。

另以筆者最熟悉的美國反托拉斯法而論,美國司法部與聯邦貿易委員會均曾挑戰過牽涉到直接或間接收購、或持有直接競爭者 20%、30% 股權的結合案。此外,美國法上雖然有消極投資人結合申報豁免規定,但其要件除單純為投資目的外,尚須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比率低於 10%。故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10% 者,就不是財務投資的消極投資人,也不適用結合申報豁免規定。

大聯大公開收購文曄一案本身係屬敵意併購,非如一般合意併購或合資案般,能透過事業間之協議釐清有無《公平交易法》之結合,而引發本案是否有規避結合管制的爭議。公平會藉由本案,正可釐清取得他事業部分股權亦足以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而形成結合,將可能限制市場競爭之併購納入結合管制,以符合《公平交易法》立法目的及國際結合管制趨勢。

大聯大公開收購文曄對市場競爭之利弊,自可留待結合審查予以釐清,惟法制上不宜任由事業透過公開收購精心設定「打擦邊球」之持股比率迴避結合申報義務。且公平會於股權收購完成前即行介入,也可避免後續方認定本案未經申報即為結合、甚至應禁止此結合或至少須附條件方能許可時衍生的爭端,諸如是否應要求大聯大出脫其對文曄之全部或部分持股,或限制其行使股東權。

公平會若捨此不為,未來事業透過敵意併購即可變相架空我國結合管制而形成重大破口,進而傷害我國市場競爭秩序,實宜慎思。

以上立場為讀者投書,與《鉅亨網》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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