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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險違法關係人交易助董座家族爭經營權 金管會開鍘450萬元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21-01-12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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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險違法關係人交易 助董事長家族爭經營權 遭金管會開鍘450萬元。(鉅亨網資料照)

金管會今 (12) 日表示,新光產險因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將所持利害關係人股票先賣給某公司,隨後又賣給新光產險利害關係人,規避董事會監督,協助新光產險董事長家族取得利害關係人的投票表決權,以爭奪經營權,違反保險法,決議開罰 450 萬元。

金管會也指出,限制新光產險兩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交易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從事利害關係人的股票交易,並祭出 5 項糾正。

新光產險是由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創立,由二子吳東賢主導,2009 年交棒給其兒子吳昕紘擔任新光產險董事長。

金管會指出,在辦理新光產險有價證券投資業務專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法規,於 2018 年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將所持利害關係人股票先賣給某公司,此公司最終實質控制權人為新光產險董事長家族,隨後此公司再以相近於買價的價格,以鉅額配對方式轉售予新光產險的利害關係人,規避董事會監督,協助新光產險董事長家族取得利害關係人的投票表決權,以爭奪經營權。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買賣資金來源及最終股票買受人,皆為新光產險的利害關係人或實質利害關係人,由於未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本案交易動機為協助新光產險董事長家族取得利害關係人的投票表決權,且透過在公司組織上並非有權指揮監督投資部門的人員安排交易,未建立防範利益衝突及權責相符的管理機制,公司治理顯有失當。

金管會決議,核處罰鍰 450 萬元,並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予以糾正,以及限制新光產險兩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從事利害關係人的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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