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名藥開發爭議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東洋:深表欣慰
鉅亨網記者沈筱禎 台北 2021-05-24 20:41
晟德 (4123-TW) 委託東洋 (4105-TW) 開發學名藥 Risperidone PLGA 協議契約關係存在糾紛案,東洋主張契約不生效力,晟德則提民事確認訴訟,最高法院判決後發回更審;對於判決結果,東洋深表欣慰。
東洋強調,Risperidone PLGA 為公司自主研發多年的學名藥,晟德董事長林榮錦曾任東洋董座,離開東洋後,以晟德名義向東洋提起民事訴訟,主張 Risperidone PLGA 係晟德委託東洋研發,應為該藥品所有權人。
東洋與晟德間的民事確認契約關係訴訟中,經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委任契約存在,但東洋認為與事實不符,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東洋表示,林榮錦在職期間,提供不實資訊給東洋董事會,以求簽署與晟德委任開發協議,將 Risperidone PLGA 學名藥讓渡至晟德,同時,林榮錦於東洋董事會開會決議時,未依法迴避,是否涉及違法,尚待查明;且該藥品委任開發協議,亦非由雙方公司合法代表人簽署,依法契約當然無效。
東洋指出,林榮錦曾任東洋董事長兼總經理長達 19 年,多項事件疑似違反公司治理,罔顧公司及股東權益,將公司藥品違法授權,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更影響未來發展甚鉅。
東洋對於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深表欣慰;另外,林榮錦涉嫌對公司特別背信一案,尚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後續收受判決書後,一併送請最高法院參酌辦理。
晟德則發重訊指出,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依照合約,晟德按進度分階段支付東洋 2000 萬元委託開發費,產品權利為晟德所有,因此 2010 年簽約之際,公司同意東洋得分享美國市場權利,其他區域權利仍為晟德所有。
此外,2010-2014 年間,晟德依約按研究進度、分階段支付東洋共 1250 萬元委託開發費用,東洋確實收受入帳,不過,藥品開發至量產規格製造,與技術移轉,東洋研發進度拖延、未能完成交付,2016 年罔顧雙方履約過程以及已收訖之開發款項等,否認委任開發協議效力,並宣稱 Risperidone PLGA 為其旗下產品。
晟德 2016 年提訴訟,訴請法院確認委託開發合約效力,經一、二審接連獲判勝訴,東洋後續提起上訴,對於三審判決深感遺憾與不解,為維護公司利益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晟德將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後,於更審程序更加詳細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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