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中角力新戰場──數據安全 從CPTPP到DEPA 台灣的角色與機會
台灣銀行家 2023-05-08 07:49
撰文:沈榮欽
在台灣缺乏與歐盟、日本和美國等簽署數位貿易協定的狀況下,DEPA 對台灣來說相當重要。除了積極爭取加入 CPTPP 之外,更應加速調整法制,申請加入 DEPA,盡早參與數位貿易標準制定,及早掌握國際話語權。
今年 3 月 31 日,英國首相蘇納克(Rishi Sunak)宣布,英國已經與「跨太平洋夥伴進步協議」(CPTPP)會員國達成協議,將加入 CPTPP,成為首個加入 CPTPP 的歐洲國家。預計 CPTPP 未來 15 年僅能為英國帶來 0.08% 的 GDP 收益,其主要著眼於脫歐後向印太傾斜的外交政策。
美媒、日媒表態 支持台灣加入 CPTPP
英國入會之後,外界焦點立刻轉至接下來的中國與台灣。在 CPTPP 的 12 個會員國中,日本公開表態支持台灣入會,而中國則有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公開表示支持。福井縣立大學教授島田洋一在隸屬日本產經新聞社的《夕刊富士》表示,如果比照英國入會的原則,下一個加入的就是台灣;否則如果中國先於台灣入會,台灣恐將受阻。之後《彭博》更以社論表態支持台灣入會,主張應該封殺濫用經濟力霸凌其他會員國的中國。整體而言,中國對東南亞與南美的會員國有更高的影響力,而台灣則更符合 CPTPP 的高標準。但是因為 CPTPP 入會採取共識決,每個會員國都有否決權,因此對於兩國入會的結果,目前仍難以預測,甚至入會的審查程序,包含像是中國與台灣是否合併審查,都會影響最後的結果。
CPTPP 的高標準,指的是其不僅包含傳統的貨貿與服貿,還包括比較先進的數貿,以及對於勞工、環境、透明化與反貪腐等較先進的要求。數貿是數位貿易(Digital Trade)的簡稱,不僅包含書籍、電影、音樂、串流、聊天機器人等數位化交易,即使在傳統的商品交易中,也經常含括數據的蒐集與交換,例如電子商務與物聯網。其牽涉的企業十分廣泛,除了傳統的 Amazon、Google、Facebook、Microsoft 等科技巨頭之外,其他像是 Uber、Airbnb、Netflix、Disney、OpenAI 等都含括其中。
CPTPP 開數貿協定先河 數據流通與安全同等重要
CPTPP 可說開創數貿協定之先河,自從 CPTPP 之後,各國談判自由貿易協定(如 FTA)時,都會加入數貿的內容,例如:數位貿易是否課徵關稅、數據的儲存與跨境流動、隱私權保障、非歧視待遇,以及是否允許文化例外性等議題,沒有一項容易達成共識。
以文化例外而言,無論是書籍、音樂、影視等文化產品,在許多國家都受到高度補貼以及管制外國文化產品輸入,或是規定一定比例的本地內容等,以避免強勢文化入侵,保護文化多樣性。但是文化例外本身就與保障數位貿易流通相衝突,往往被視為數位貿易障礙而必須消除或降低。
再以數據安全來說,保障數據跨境流通的同時,往往也要面對如何保障數據安全的考驗。歐盟對於與個人有關的身分訊息,都受到《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的嚴格保護,無論是個人身分與生物特徵,乃至線上定位資料(如 cookie、IP 等),都有嚴格的規範。因此如 Google 與 Facebook 等利用蒐集個人行為剩餘所產生的資訊,得以針對個人推送特定廣告,壟斷多數國家的數位行銷市場,就受到 GDPR 的嚴格規範。
對於這些個人資料的跨境傳輸,歐盟採取「原則禁止、例外同意」的作法,除非獲得歐盟主管機關許可或當事人明確同意,且第三國必須符合 GDPR 標準,否則不准跨境傳輸個資。Tik Tok 之所以在歐美引發軒然大波,部分原因也在於其對個資保障不足,曾有媒體報導,中國員工可以取得外國用戶個資,以及竊取手機剪貼簿資訊等資安疑慮。
中國也在 2021 年通過《數據安全法》,對於重要數據的跨境傳輸加以規範,除非符合網信辦與國務院聯合制定的出境管理辦法,否則禁止對境外提供存儲於中國的數據。除了國家的高度管制之外,中國的《數據安全法》也要求相關機關制定關於數據開發技術、產品與數據安全之標準,並提供檢測、驗證服務,以及建立數據交易管理制度與交易市場。這意味著,不僅各國將面對數位貿易各種目的之間的權衡,各國對於數位經濟的管制與發展的差異,也將有越來越多衝突。
數位技術高度發展 超越各國立法管制速度
與此同時,數位技術的高度發展,往往超越各國立法管制的速度。自從 ChatGPT 引發科技巨頭間的軍備競賽後,雖然人工智慧(AI)發展如火如荼,但是迄今各國仍缺乏管制的架構。進度最快的是歐盟執委會,也僅提出《人工智慧管制架構草案》(Regulatory framework proposal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但是至今仍未立法;美國國會仍在研擬草案,至今仍不確定是否要和歐盟一樣,依據風險分類立法管制;而台灣雖然成立數位發展部,但是政府至今進度仍嚴重落後,民間連對政府的 AI 政策態度都不清楚,遑論立法。
在這種情形下,台灣除了加速國內立法速度之外,也不要忽略新興國際組織的發展,在解釋之前,我們需要先回顧 CPTPP 的發展。CPTPP 在英國入會後,可達全球 GDP 的 15%,如果加上申請中的中國、台灣、南韓、厄瓜多、哥斯大黎加及烏拉圭,CPTPP 甚至可能成為全球最大的區域自由貿易組織,但是 CPTPP 其實有一個非常不起眼的開端。
CPTPP 成立濫觴於 2005 年時,新加坡、紐西蘭、汶萊與智利 4 國簽約成立一個超越 FTA、高規格的自由貿易組織「跨太平洋策略經濟夥伴協議」(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SEP)。後來因為美國小布希總統任期末見到東協與日本等國商議成立「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打算加入一個小規模自貿組織,然後領導其坐大,與 RCEP 抗衡。直到歐巴馬接任總統後,才著手實施,除了與 RCEP 對抗之外,歐巴馬也希望成為其「重返亞洲」對抗中國的機構,於是廣邀各國參與,擘劃主要的規章制度。後來因為川普總統退出,在日本領導下,改組為今日的 CPTPP。
固然 CPTPP 因其「高規格」的規範,而納入如電子商務等數貿章節,但是畢竟是為了自由貿易而成立的組織,面對日漸壯大的數位經濟與越來越多的數位貿易,CPTPP 在許多新議題上力有未逮。同時美墨加協議(USMCA)以及歐盟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中,通常也包含數位貿易,例如和加拿大簽署的 CETA 以及和日本的 EPA 中,均有處理數位貿易的章節。
非「玩票」、「搞破壞」 不可輕忽中國申請加入 DEPA
尤其是 2019 年美國總統川普與日本首相安倍晉三,不僅簽署「美日自由貿易協定」(United States-Japan Trade Agreement, USJTA),還專門為數位貿易簽了「美日數位貿易協定」(U.S.-Japan Digital Trade Agreement, USJDTA),讓最早倡議成立 TPSEP 的新加坡、智利與紐西蘭等 3 國,為了避免小國落後這種國際間雙邊數位貿易協定的趨勢,因此於 2020 年簽約成立「數位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 DEPA),成為全球第一個數位經濟自由貿易組織,專責促進數位貿易、可信賴的數據傳輸,以及建立可信賴的數位體系;也就是 DEPA 希望能夠為快速發展的數位經濟與數位貿易制定標準,以降低數貿障礙。
DEPA 包含 16 個主題,例如商業和貿易便利化、數位產品、數據問題、信任環境、商業和消費者信任、數位身分、新興趨勢和技術、創新與數位經濟、中小企業合作、數位包容、透明度、爭端解決機制等。含括跨境交易、電子支付、文件標準、電子紀錄、電子數據儲存、傳輸與使用、加密技術、數位認證、電腦與計算位置、網路安全等議題,多數需要跨國合作,以及制定共同標準,對於數位經濟的發展十分關鍵。
中國於 2021 年申請加入 DEPA,雖然眾所周知,中國對於數據的嚴格管制,例如《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密碼法》、《數據安全法》以及包括金盾與人臉辨識等系統打造的數位極權體制,和強調數位自由跨境交易的 DEPA 似乎格格不入。但是對於未和歐美與日本簽訂相關協議的中國而言,加入 DEPA 對於其發展數位經濟十分重要,如果能夠藉此機會壯大 DEPA,成為各國制定數位貿易標準的組織,更有助於中國在數位經濟領域中壯大。
因此,台灣切不可大意,和當初中國宣布申請加入 CPTPP 一樣,普遍認為中國不可能符合 CPTPP 的高標準,而屬於「玩票」、「搞破壞」性質。萬萬沒有想到中國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提出申請。未來我們須謹記,切莫認為中國的數位極權體制與 DEPA 宗旨格格不入,便認為中國萬無加入可能。
相反的,在台灣同樣缺乏與歐盟、日本、美國等國簽署數位貿易協定下,DEPA 對台灣的重要性比之中國,只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台灣除了積極爭取加入 CPTPP 之外,更應該盡速調整法制,申請加入 DEPA,同時尋求與其他國家簽署數位協議,或是在既有的貿易協議中加入數位條款,盡快參與數位貿易標準之制定,及早掌握國際話語權。(本文作者為加拿大約克大學副教授、法國 INSEAD 博士,專長為策略管理與組織經濟。)
來源:《台灣銀行家》16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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