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10日北京專電》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文,明確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