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歐中三方看支付利益再分配
台灣銀行家
- 1.CLARITY Act卡關焦點在穩定幣收益獎勵,牽動銀行與穩定幣業者利益衝突。
- 2.穩定幣靠儲備資產賺利差,若能透過合作夥伴間接付息,恐分流銀行存款與支付業務。
- 3.文中建議監管回到支付與利差分離,並參考歐洲、中國對儲備與備付金的限制。
余哲安
如果支付工具靠儲備利息賺錢,銀行與穩定幣業者的衝突難以避免。
《CLARITY Act》(數位資產市場明確法案)在2025年7月獲眾議院通過,並於2026年5月通過參議院銀行委員會。自參院委員會放行後也已接近4個月仍卡在跨黨協商,關鍵爭點之一就是穩定幣的收益獎勵規則,而穩定幣收益獎勵規則的背後是穩定幣業者與銀行業者之間的利益衝突。
銀行業者經營存放款業務,透過資產收益與存款融資成本之間的利差來獲利,代價是必須承擔信用風險、期限錯配、流動性壓力、資本要求、存款保險與審慎監理成本。
穩定幣業者同樣是在賺取利差收益,但是模式上並不相同。使用者把美元換成穩定幣,穩定幣業者便形成一筆通常不付息但是可按面額贖回的負債。對應收到的美元,則投資於短期美國國債、回購、政府貨幣市場基金或銀行存款。只要短天期利率維持高檔,穩定幣業者就能以零息支付穩定幣負債,並透過儲備資產賺取利差收益。
這種業務模式,讓穩定幣業者看起來像一家不放款的狹義銀行。
《CLARITY Act》第404條的國會意向,也直接寫出了美國立法者在兼顧雙方利益上的困難。
一方面,條文承認存款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對美國經濟穩健至關重要。若數位資產服務商向美國客戶支付在經濟或功能上等同附息銀行存款的收益,可能妨礙銀行履行其關鍵金融中介功能。另一方面,條文也認為支付穩定幣是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創新,可以強化美國支付體系與美元主導地位,與支付穩定幣有關的活動型獎勵,對創新、競爭與消費者採用也很重要。
穩定幣業者不能對穩定幣持有者直接付息,可是《CLARITY Act》草案容許穩定幣業者透過合作夥伴的活動,獎勵對穩定幣持有者間接付息。在高利率環境下,這種活動獎勵收益往往比銀行存款更有吸引力,銀行業者因此會失去的不光是零售存款本身,也失去了客戶的日常支付紀錄以及存款背後的綜合性理財業務機會。
另一個矛盾更深層。第404條主要限制的是美國人取得類存款收益,但美元穩定幣的市場從來不是只在美國國內運作。境外美元存款、跨境貿易結算、離岸美元市場、外國銀行在美國通匯行的美元帳戶,以及美元穩定幣儲備,最終都和美國短期國債、回購市場、託管銀行與美元清算體系相連。
境外歐洲美元使用者若因收益、支付便利或交易需求改持美元穩定幣,資金並不會停留在境外。它可能從美國通匯銀行原本承接的境外銀行Vostro存款,轉為穩定幣業者或儲備基金在美國銀行的集中批發存款,也可能直接流向短期國債、回購或政府貨幣市場基金。
這不代表美元穩定幣的境外需求都會造成美國家庭存款流失。但是它會重塑全球美元營運餘額在美國金融體系中的集中度、流動性與收入來源。草案的立法意圖希望美元穩定幣能強化美元的全球地位,卻無法要求美元穩定幣的境外擴張結果不影響美國境內的銀行業者。
美國的問題不只是銀行與加密業者立場不同,美元穩定幣的另一大特徵是產品、通路與收益模式比各種法律與監管規範還更早形成。產品先行,監管法規後續追上的行業發展歷程也使衝突更難解。
因此,這場衝突的問題核心不是配息,是穩定幣這類支付工具餘額所形成的儲備資產收益該如何分配。若只禁止穩定幣業者直接配息,也無法消除通路夥伴合作發放獎勵。
探討穩定幣制度設計時,最常見的作法是把美國的《GENIUS Act》、《CLARITY Act》、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MiCAR)或新加坡的穩定幣規則放在一起比較,討論發行人須持有多少儲備、能否付息,以及要取得什麼牌照。但是這個出發點容易讓人誤以為,穩定幣是一種必須從零開始設計監管的新產品。
實際上穩定幣可以拆成兩門早已存在的業務。一門是支付業務,另一門是利差業務。更有意思的地方是穩定幣是支付工具,但穩定幣業者並不主張自己是支付業者。穩定幣的功能以支付為主,穩定幣業者的主要營收來源卻集中在利差業務的收益上,這種業務與營收的錯配也帶給穩定幣業者監管規則上的優勢。
面對美元穩定幣形成的衝突情境,歐洲與中國剛好提供不同的作法可資參考。前者仍允許私人發行人持有受規範的生息儲備,但禁止持幣收益,並將部分儲備留在銀行體系,不能將絕大部分的儲備資產都投入短天期國債或是回購市場;後者則更進一步,否定支付平台將客戶支付餘額視為可自由配置、可賺取市場利差的資本。
歐洲要求穩定幣把30%或60%儲備放進銀行,這樣會不會有穩定幣業者承擔銀行信用風險的疑慮?穩定幣業者的銀行存款,本質上是為了因應贖回而持有的無擔保批發資金,不是銀行可以自由拿去做長期放款的穩定零售存款。要求部分儲備放在銀行,可保留以銀行貨幣承接、受流動性規則管理的贖回管道,另一個效果是會壓低穩定幣業者的儲備資產收益。銀行存款不必然完全沒有利息,但是對穩定幣業者來說,銀行存款的報酬通常低於短期國債、回購等短天期資產。
儲備資產放在銀行的比重越高,儲備資產整體收益率也就越低,穩定幣業者能拿去做活動獎勵跟存款競爭的額度也越低。
中國這邊可參考的案例則是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的改革,支付寶這類第三方支付與穩定幣當然不是同一種產品。支付寶的人民幣餘額主要記錄在平台帳本,穩定幣是可在公鏈、交易所與第三方錢包間移轉的代幣,並可能跨越多個國家與金融市場。
中國的支付改革案例之所以有參考價值,是因為跟穩定幣業者在資產負債表與商業模式上剛好有共同結構。
2017年,人民銀行開始要求支付機構,按比例將客戶備付金交存至指定專用帳戶,且交存資金暫不計息,交存資金的初始比例依業務類型與分類評級而異。人民銀行也明確將改革目標連結到防止支付機構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並要求支付機構回歸支付本業。後續,中國更逐步提高集中交存比例,最終將客戶備付金推進至100%集中存管。
這正好處理了穩定幣的業務與營收錯配問題。若業者主張自身產品是支付工具,卻主要靠使用者暫存的支付資金來投資獲利,監管者可以選擇從上游限制其將客戶資金轉化為獲取龐大利差收益的投資組合。
然而,中國的作法有代價。它切斷了支付業者原有的儲備資產收益,導致中小業者較難承擔技術、資安、法遵等支付業務成本,轉而依靠商戶費、技術費或大型平台的生態系收入來支撐。集中存管雖然大幅壓縮支付業者自行配置客戶資金、賺取市場化浮存金利差的空間,促使業者回到支付本業,卻也可能提高進入門檻,讓支付產業更集中於擁有商戶網絡、技術能力與其他生態系收入的大型平台。
美元穩定幣的優勢在於產品、分銷通路與全球美元網絡的形成先於法律監管規則,但這也使後續立法不再是從零開始設計新制度,而是在既有的穩定幣收益模式、銀行存款基礎與跨境美元體系之間重新分配利益。美國《CLARITY Act》對收益獎勵的爭議正說明支付工具、利差業務與清算網絡已經裝進同一個產品,後續規則很難只靠「禁止配息」就消除與銀行、支付業者及其他金融中介的利益衝突。
對其他國家而言,借鏡美國不等於複製美國。穩定幣雖透過區塊鏈分銷與轉移,核心仍是支付業務與利差業務,穩定幣的法規設計應回到這兩項業務對應的基本精神,訂出符合自身國情的規則。(作者為加密貨幣與新金融研究員)
來源:《台灣銀行家》2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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