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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送券商大禮 符合四條件可搶高資產客戶財管業務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20-08-25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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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鉅亨網資料照)

為因應高資產客群理財服務的需求,並強化證券商的商品研發能力及拓展證券商的業務範疇,以推動我國證券商理財產業升級,金管會今 (25) 日宣布,符合一定條件的券商可申請開辦高資產客戶的財管業務,而所謂高資產客戶資產規模以超過 1 億元為計,初步估算符合條件的券商共 10 家,最快 9 月上旬即可向金管會申辦。

據金管會統計,目前已有 18 家券商開辦財富管理業務,截至 2019 年止,券商財管淨收益為 7.51 億元。

券商若想進一步申辦財力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高資產客戶的財管業務,須符合四大資格條件才可以申辦,包括:申請前半年申報的自有資本適足率逾 200%、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報淨值達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及未受警告以上重大處分。另外,為配合政府引資攬才政策,針對淨值已達新臺幣 70 億元以上,並承諾未來 3 年擴增在臺營運規模及僱用人數者,經申請金管會核准,亦可辦理高資產客戶業務。

至於證券商的申請程序,金管會說明,證券商申請以複委託管道、財富管理管道、或者於營業處所自營買賣提供高資產客戶的服務,或申請對海外子公司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辦理背書保證者,其中,複委託應先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初審,財富管理、背書保證業務須經證交所初審,自營業務則要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初審,再轉送金管會核准。

此外,券商想要開辦高資產客戶業務,還須導入「部門主管問責制度」,也就是,金管會將在證券商申辦相關業務時,對負責相關業務的部門主管進行面談,就「企業文化與行為規範」、「業務經營策略與研發能力」、「業務流程與人員管控」、「公平待客」等幾個面向,要求其說明辦理相關業務的願景與承諾,希望券商藉此在業務執行上,建立責任制度。

而可以開放的高資產戶商品範圍包括:一、券商以複委託管道、財富管理管道提供高資產客戶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必須經金融總會審查過相同發行機構且相同商品結構,或相同商品風險等級者,券商可以自訂類型化審查規範,可免逐案送金總審查。二、開放可以引進證券商及銀行的海外轉投資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三、放寬外國債券信評規定,不受債券信用評等應達 BB 級以上的限制。四、 開放證券商(含銀行兼營)可與高資產客戶於營業處所買賣外幣計價的結構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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